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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在某市全款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当年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07年,我与现在妻子结婚,2010年我购买的该房经该市经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把妻子登记为共有人。目前我手里有当年购买时的合同,及付款对方收到的银行帐号记录。请问按照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如何分割?再次感谢!

民事相关
2011-11-22 21:03: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的是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变动的生效要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定:房产权利的变动应当登记。《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即当事人买卖房屋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其房屋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上述案例中的男子于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屋,但因该房屋在其婚前尚未登记,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在他结婚前并未转移,他只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直到2010年,他所购买居住的房屋经该市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才转移,他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此时他与某女已经登记结婚,即他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确实是在其登记结婚后,而不是在结婚前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时。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于婚后办理产权证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并未规定在内,即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上述类型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该房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其所有权亦与婚后发生移转而已。

    因此,我们认为,虽然该房屋所有权于该男子结婚后发生移转,但上述房屋仍然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某女要求与他分割上述房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 你好,如果没有赠与妻子,那么就属于个人财产
  • 房子是你们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 属于你个人财产,需要帮忙电话联系。
  • 可与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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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