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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向某(女)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婚之目的,王某与向某共谋用毒药谋害向某之夫李某。王某找到非法行医的吴某请教毒杀李某的方法,吴某明知王某的杀人意图,对王某进行过劝告,但在王某许诺给予酬金后,吴某还是向王传授了“砒霜煎中药”、“呋喃丹掺酒”等杀人方法,并告诉王可从医院里面弄到砒霜。王某又找到某医院的钱某要砒霜,钱问何用,王讲出实情后遭钱拒绝。王即以揭发其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王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又不致死的药物)。王将药交给向,让向某乘李某患病之机在其中药里下毒。向某依计将药投入李某服用的药中后,因顾忌事情败露,便将掺入硫酸铜的中药倒弃于便池中,并在随后同王某断绝了通奸关系。由于王某仍然纠缠不休,向某便揭发了上述罪行。分析:(1)王某、向某、吴某、钱某四人是否均为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人?(2)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其它综合
2019-06-27 11:05: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约谈律师。
  •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二)客观方面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方面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下列的几种情形不属于共同犯罪:  特别提示(1)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构成,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相互行为是统一的整体,而共同过失犯罪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因此,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2)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同时故意实施某种犯罪,但彼此没有联系,不构成共同犯罪。  (3)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那部分,不构成共同犯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