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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企多经部门的员工,劳动合同无写岗位,只写部门,实际岗位是合同管理,单位却按工人岗位参保,单位只承认多经部门的中层是管理岗位,其他按工人岗位计,我手上有一份主业与多经签定的“借工协议”明确写明管理岗位包括行政管理、营销管理以及财务管理,而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却按工人岗位参保,这样做是否违反粤劳薪[1999]114号文的精神?

公司企业
2011-11-20 10:24: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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