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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原青浦县卫中路90号于1989年建造,建筑面积为190.19平方,立柱阳台为18.55平方,跳阳台为5.98平方,在1992年时经原青浦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由于本人住落在原青浦县盈中西路北段(卫中路__青赵路),1999年应市政拓宽马路需进行动拆迁。拆迁人在1998年12月28日向原青浦县房地产评估所申请对本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以120.69平方为建筑面积。故拆迁人以评估依据120.69平方来安置本人,安置房面积101.97平方为安置责任,本人于2002年起一直到2010年期间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人补偿剩余拆迁安置平方,但人民法院始终以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 为维护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评估依据,本人是否能以评估侵权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征地拆迁
2011-11-18 11: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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