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份,我们小区由政府进行了新拆迁法规定后的旧城改造拆
迁决定,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为119万平米,而回迁安置只有35万
平米,占总项目面积的三分之一还不到,小区内原居民拆迁面积有
27万平米,但我们这27万平米都是多层或平房,而回迁安置面积
35万平方米全是33层大高层,还包括底下一到三层的商业网点,剩
余的面积全部用于商品房和商业综合写字楼及商业网点的建设,我
想问一下,这样的旧城改造项目是属于商业开发的范畴还是旧城改
造公共利益的范畴?政府是否可以依据旧城改造公共利益的理由来
征收我们的房子?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