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给爱人买1辆全新本田轿车,当时她单位无轿车,她是某部门主管,单位就借用该车做该部门行政车(口头协议,但单位承认事实)车辆主要由妻子使用,车辆一切使用费用由单位支付,但没要租金。现在已使用7年。该车原价38万,现在仅值几万元了。我可否要求该公司补偿(或赔偿)该车的折旧款呢??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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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索要折旧费是需要有协议约定的,如无协议约定,单位又不愿意承担,我想法院是不支持的,因为借用合同本身属无偿合同,即不能证明有偿的,按无偿处理。
主贴在事实上可能还存在遗漏,因为自己买的车怎么会让单位缴费,单位使用,自己就不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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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主要是用于公务使用,虽未约定单位支付折旧费问题,但如果不支付显失公平的话,则可依据公平原则由单位进行适当支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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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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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不代表无偿,相反无偿才要约定,折旧费可以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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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