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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李先生是**经纪公司的员工。王女士说张先生委托她卖房,在宏光经纪公司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价30万元,当时王女士说委托李先生办理相关手续,在合同上留李先生的手机号码,并收我的首付款10万元,我交5000元中介费给宏光经纪公司。合同约定张先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交房。到房管处过户的时候,不是王女士去办理,而是**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先生持张先生的公证委托书办理。现在已经超过约定交房期限,我要求王女士办理交房手续,答复是张先生已经委李先生办理。我去找李先生,答复是待房款交清后再办理交房手续。现在房产证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未交房。我去找张先生的妻子,答复是该房已经在很早以前就以21万元卖给李先生,卖房款全部收到。我觉得此买卖是兴盛经纪公司为了吃非法差价,让员工以买主的名义低价收购房子,又让另外员以代理张先生卖房的名义,隐瞒张先生售房价格高价卖给我,从中吃差价。 1.现打算向有关部门举报,但王女士已经向法院起诉我未交尾款。现在我先答辩还是先举报? 2.如果举报,有关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答辩,吃差价问题如何在答辩状中表述?

民事相关
2011-11-16 11:25: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