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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流拍后,唯一的申请执行人想以物抵债,但是只能按原来评估价格(即是第一次拍卖的起叫价),所以没以物抵债;第二次如果流拍,能先按8折以物抵债一部分房产,再等第三次流拍,再以6折以物抵债剩余的房产吗?

债权债务
2017-02-08 20:27:5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只能以拍卖款来分配,如流拍就会不执行。
  • 法院拍卖还在按揭的房产,购房人将受到很大的损失,主要包括:1、评估、拍卖、执行费用到时候都是从拍卖款中支付的;2、房产一般是按照评估价格的80%起拍,如果没人购买,还将再次降低起拍价。3、房屋内的个人财产如果购房人不搬走,我们碰到过类似的案子,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把这些东西都放到申请人提供的地方去,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购房人出。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包括房价下降想断供、按揭人自己经济状况恶化无法还款),一般我们会建议当事人首先看一下开发商有没有严重违约的地方,主张退房,将风险转移给开发商。如果没法退房,那最好自己找下一个买家,将房产卖出(可以转按揭),这样你受到的经济损失将大大减少(至少不用承担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因拍卖程序导致房屋低价交易的差价) 如还有不明确之处,可进一步咨询我。
  • 房地产评估价格只能是作为此次拍卖的保留底价,不能作为交税的依据,如果您查阅评估报告,评估目的一定是作为拍卖底价的参考依据,而不是交税的依据,一个评估报告只有一个评估目的,只能用于评估目的的使用,其他目的是无效的。
    所以,您此次交税的依据只能是实际拍卖的成交价格。
  •   人民法院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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