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萝岗区农转的老年人,06年政府出台了农转居的老人可以买养老保险,由政府资助一部分,居委代
垫一部分,自已出一部份来买这份养老保险。当时居委代垫的是1.3万元左右,因为我们的分配不高,用
了四年的时间才还完这1.3元。也是在11年1月左右分配去年的分配时才知道代垫的这部分钱是要收利息的
。我们在买这份养老保险的整个过程只签过一份墩头基社区“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书,里面有
一句《墩头基社区“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方案》,他们说这份试行方案里有说明代垫部份是要
收利息的。而这份申请只有我儿子代我签的名,并没有社区的签名和盖章,请问这样一份申请能作为收取
利息的依据吗?还有,如果居委要收取我们的利息,要不要在我们的申请书里注明要收取利息,利率是多
少。现在他们还说居委经过公示和开过会,收取利息是合法的,请问法律的依据是什么?希望律师帮我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