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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99年3月,前企业转制,净资产以50万元出让,甲被确认为受让人。3月5日,乙与丙签了一份协议,3月15日,由于当时丙无钱,采用丙给乙出具一张借条,乙给丙出具了一张收据的方式作为出资。丙委托乙代理,准备与甲合伙作为发起人组建新公司,但甲只单邀乙为合伙人,不同意丙进入。由于这个原因,3月5日所签订的协议和3月15日乙所出具给丙的收据无法实施。99年6月9日,在前企业的基础上甲、乙又出资50万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金,设立了A公司。股东为甲、乙二人,A公司总投入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由于当初乙给丙出具了的收据没有收回,现丙凭乙与丙签订的协议和乙给丙出具的收据。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丙为A公司股东,并持有股权。结果会怎样?注:本人为乙

公司企业
2011-11-15 19:10: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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