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在南宁的一家公司上班,在职期间签定了三分合同,总金额为356900元,分别是226100元48000元.82800元,我于2011年7月4日离开公司,现向公司申请要提成,公司以货款未收完为由拒绝支付。现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下你,
1,我在职期间任职为业务员,2011年7月4日已离职,自2011年7月4日以后是否有责任跟义务帮公司收货款?
2,我们在跟客户签定合同时,已注明客户付款条件,如(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余下货款)等约定,公司与重视,导至客户不回款,其责任是由业务员来担任还是公司?
3,公司不重视交货时间、产品质量,导致客户不回款,其责任由谁来担?(交货时间未按合同条款)(产品出现严重问题不按合同条款处理)
4,业务员,已经把产品销售出去,是否已完成员工的工作职责?(产品已销售,业务员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提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