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第四条 违约处理”原文如下:
(甲方:开发商;乙方:本人)
“
1、乙方在签订此认购书之日(此处有一“起”字被笔划掉)11月20日-11月30日日内,若未向甲方缴纳应缴房款几未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已付至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乙方在本认购书中的所有权利终止。
2、乙方不得将本认购书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含配偶及子女,如转配偶,则须提供民政局的相关证明;如转子女未婚的或离异后未再婚的则须提供当地的户口证明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已交付认购定金不予退还。
”
上述“违约处理”的两点约定只是对乙方进行了约束,未对甲方进行任何约束。乙方在“违约处理”第一点约定时间内未签合同、未缴房款或是将认购房号转让给不准转让的第三方,都会造成违约,此时甲方可将商品房另行出售,不用退还乙方定金。而甲方不通知乙方情况下在任意时间将商品房出售给第三方,或是在拒绝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均不造成违约,乙方没有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并且如果甲方在上述第一点里约定时间内拒绝与乙方签订合同,会造成乙方违约。
请问,这个“违约处理”条款(或《商品房认购书》)能否申请解除?如果能,如何申请,向谁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