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能否适用留置送达?
2、经过调解双方当时人达成了调节协议,并且在调节协议上签字盖章。在送达调解书的时候,一方拒绝签收,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不可以是转为普通程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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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简易程序调解的案件,可以留置送达。一般的普通程序调解案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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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如需法律帮助请来电细谈,济南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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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调解协议约定生效的时间,如已送达时生效,则对方拒绝签字的,视为调解不成,需要开庭审理或依法下达判决书。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济南赵承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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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协议已经签字就生效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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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调解时 你没有签 送达回执 ,应当继续审理,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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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调解协议约定生效的时间,如已送达时生效,则对方拒绝签字的,视为调解不成,需要开庭审理或依法下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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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调解协议约定生效的时间,如已送达时生效,则对方拒绝签字的,视为调解不成,需要开庭审理或依法下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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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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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调解可以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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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