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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呢,还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刘某系某村的代办员,从事邮政储蓄代办员已有二十多年,附近村民对其深信不疑。2005年,邮政局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取消了其代办员资格,并广泛张贴了公告和《告村民书》。然而,刘某刻意隐瞒该事实,对村民说“上面是明撤暗不撤,我依然是代办员。”欺骗村民继续找其办理存储款业务。至案发时,刘某非法截留了上百名储户的存款共计80多万元。经查,刘某将大部分自己投资建了一个面粉厂,一部分用于了盖房和日常消费。因面粉厂经营不善,刘某无力偿还存款从而导致案发。对刘某行为的定性,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涉嫌诈骗罪。理由是,刘某隐瞒事实真相,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刘某将储户的存款擅自挪作他用,以致无力偿还,故其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我不同意上述观点。刘某客观方面的表现确实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这一构成要件,但其非法占有的故意确不明显。因为其主观心态就是“借鸡生蛋”,事实上刘某也是这么做的,只是因为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与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是有很大区别的。周道鸾先生在一本书中说到,代人购物而擅自挪用购物款,导致无法偿还的,应区分其是否将款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若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因为亏损等原因而无力偿还,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可按不当得利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是倾向于这种意见的。然而,刘某的行为又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似乎也无法服众。除了这两个罪名外,还有没有更为合适的呢?恳请各位专家劳心帮忙分析,谢谢啦!

民事相关
2011-11-14 15: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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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