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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电动三轮车装一块大钢板,后电动车行驶很快,结果相撞。痕迹鉴定结果是电动车的右前灯与电动三轮车上所装的铁板左后角相接处,交警说不知道三轮车行驶方向,所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出具了事故证明,我想请问这样用这样的理由不出责任认定书的合理不?

交通事故
2011-11-14 17: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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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