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10月27号进公司的,试用期3个月,单位没加金,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合同的80%,合同是一年一签的,07-08年签订合同的,之后没有签立过,公司于2011年10月26号立即解除我,无书面解雇证明之类的,当天我让单位把之前的合同都补给我,单位也给了,但补的合同时间上面写的不是当天签订合同时间,而写的是实际应该签订合同的日期,时间都是单位自己写上去的,我只签个名。赔偿金、加班费、年休都不跟我算。单位社保的缴费是按最低的缴费的。多出的工资用发票冲的。
现在退工单之类的我已拿到了。退工单上单位选的是劳动终止。退工单上试用期没算进去,劳动手册上也没算试用期。请问我该如何处理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