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制衣有限公司生产了大批棉衣,除自售外,还按照对方习惯的联系方式,向广州、汉口的两家公司发了传真,向南昌某公司发了电子邮件,最后,向作为后备对象的贵阳某公司发了信件,表示如愿要货,请于10月底前回复,保证11月上旬发货。谁知才过了一天,上海的某外贸公司就来洽谈,表示可以全部吃进。两家公司一拍即合。后广州的那家公司发传真要货。汉口的那家公司到月底也没有回复。
问:针对上述情形,**制衣有限公司发出的那么多的要约怎么处理?为什么?请从法理上进行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