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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申请抗诉要如何办理?是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吗?有没有时效性的约束?请指教!!

其它
2018-03-13 13:42: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2001年8月14日最高检《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的规定,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目的是一致的,只是启动再审的程序不一样,除此司法解释外,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法理,理应在两年内提出,二审法院判决的抗诉,由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同级检察院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本身不能向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抗诉!
  •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不能上诉;但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开庭被上诉人应当出庭参加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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