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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进入公司,2011年6月生下女儿,现因公司结束在广州的办事处,需要我到深圳上班,如不到深圳上班,须2012年1月办理离职手续,请问 1/我应该怎样跟公司谈离职赔偿? 2/怎么纳税? 3/离职赔偿应该怎么计算? 假设月工资为1000元,是否应该获得这样的赔偿: 1000×4(4年工龄) 1000×5(5个月哺乳期)=9000?

民事相关
2011-11-11 18:03: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您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给您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需缴纳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哺乳期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