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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2005年涉嫌职务侵占,于今年3月7日到办安机关自首,在看守所待了18天。同时他的亲戚将涉案的50000元退还给企业,并赔偿了企业的损失,共一次性给企业支付了14万元,并和企业签订了互不追究的协议,协议中注明了企业要到办案机关销案。办案机关在把我朋刑拘18天后给办理了监视居住,但委托执行的公安机关与我朋友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不在一个公安分局,但监视居住的地址又是户籍所在地址。办安机关和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也不在一个城市!问:1、监视居住到期后办案的公安机关会销案吗? 2、但委托执行的公安机关与我朋友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不在一个公安分局,但监视居住的地址又是户籍所在地址,我朋友现在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3、他回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后因为不知道要如何办理手续,现在一个月了,还没去公安机关报到,他该如何办理为宜?麻烦各位专业人事和专家逐一解答一下,对此我非常感谢!

民事相关
2011-11-09 10:02:0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