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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0日,甲与乙(离异单身,协办职工)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房屋在2001年3月4日交付庙前街188号2单元703室房屋,甲向乙支付70%的房款,余下房款待房屋产权证交换时付清。乙表示房屋属自己所有,并立据表示如有变动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房屋成交后,乙迟迟拖延,声称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是单位统一办理的,并表示自己的姐夫是商业局副局长,绝对不会有问题的,是因为协办与商业局内部没有协调好,所以耽误了房产证的办理。 2002年7月乙仍然未交付房屋产权证,甲到原协办和商业局进行了解,发现乙没有房屋产权证。(乙是协办的职工,房子是作为宿舍居住的,当初协办欠商业局钱就把房子连同员工一起给了商业局,乙卖给甲的一个房间听说是乙敲墙强占的)。2002年8月12日,甲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控告乙诈骗。公安局于2003年1月24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刑字(2003)03号”,不立案的理由是乙在临平庙前街188号2单元703室,面积76.5平方米卖给甲,经过公安部门审查,因房产权有问题,与诈骗事实不符。协办和商业局当时都知道该房子已由乙转卖甲,并没及时处理和理解决,无人问津,又基于公安局的取证结果,甲于2004年初在该房装潢后结婚,并在有争议的房间作为主婚房入住。 公安机关不立案后,乙表示继续催促单位尽快将房屋产权证办好,交付甲,但是仍然遥遥无期,甚至电话也联系不上,后来才知道乙本人已经死亡(具体死亡时间不详)。 2010年甲收到投资控股公司快递,说房子是他们的,要求甲退房。(原来03年机构组建商业局并入了投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2004年把甲居住的房子办了他们自己的房产证,成为国有资产了(其中那个有争议的房间是属于另一套房子的。)几经交涉,控股公司提出,让乙离异之妻享受房改买进再过户给甲。前提是要甲退出一个房间还要甲拿出12万做为办手续和她的补偿。未果,控股公司就上诉法院要甲退房。国家告老百姓。 甲某一家五口,就只有这一个窝,两老重病缠身,小孩又患有哮喘,甲夫妇打工收入微薄。 恳请各位帮甲出出主意,该怎样来打这场官司,谢谢!

民事相关
2011-11-08 08:11:1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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