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9年6月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缴纳租赁押金(本人持有加盖租赁公司公章的押金收据),完整归还车辆且无违章,本应在还车后一个月即可收回押金,但考虑日后还可能租车,就一时没要求退还。久而久之也给忘了,到了今年11月要求租赁公司退款被拒,后又经工商部门调解也失败,本人打算通过诉讼要回押金。
虽然租赁当时有签定合同,但是好像现在双方都找不到当时的合同,我记得合同里也没约定退还押金的条款,仅说明在还车后一个月可取。
请教律师,假如通过诉讼,是否可能由于租赁发生时间超过两年,而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的概念是否适用于本案,即使适用,时效起始时间又如何界定呢?咱们胜诉的可能性有几分?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