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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村选民625人参加选举的是570人,候选人甲方加上全国各地委托票是281票,乙方得到267票,且第一次选举过程中,委托票由于没有按组织法规定只有是近亲属才能接受的原则列为有效票,所以乙方不服,认为第一次选举有效,选举委员会程序合法,但是选举委员会没有严格审理委托票,选举委会员又根据没过半数的原因,组织了进行第二次选举,在第二次选举中由于委托票按照只能由近亲属接受的法规,使得第二次选举出现甲方254票,乙方依然267票的结果,乙方由于是二次选举只要多于三分之一选举票数,就可当选,这时甲方又不服,认为第一次没有按只有近亲属规定执行,第二次又引用组织法之规定,这是一次选举二种办法,不服,提出乙方在这次选举中过三分之一没过半数不能当选,第二次选举应视同第一次选举,故没过半数,要求再次选举。不知道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合理。

民事相关
2011-11-07 09:18: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