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津的。去年我们在村里承包几亩土地(是农村土地第二轮调整,合同期限是17年),今年初我父亲去世,发包人以死人户口已销(父亲和母亲是一个户口,母亲健在),进行小调整,收回一份土地分给他人。我找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说组上的人是以村民自治为由,并且拿出了村民大会记录,其中就有一条:今后每年本组有在九月三十日迁出或死亡的人员,必须在当年九月三十号前将本人承包耕地交集体安排。
请问律师先生:村民自治能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吗?村民大会通过的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相冲突,应该以那个为准啊?村民自治一事一议是否应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议事,超越了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是否有效?谢谢!
现在发包人已经将一份田强行划出,分给了第三人,请问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