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我和前妻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了,孩子由于处于哺乳期归他抚养,而我支付生活费,可是自8月他躲避不让我见孩子至今,而我每月给孩子生活费,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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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对方违反义务,可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局责令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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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好的办理。按法律规定你前妻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孩子的探望权涉及人身问题,法院不可能强制执行,所以你也不用费心申请了。你可以试着不给孩子抚养费,这样也许你前妻为了要抚养费而让你看望孩子,但是从法律上讲就是她不让你看望孩子,你还是需要支付抚养费,两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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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前妻要求对孩子的探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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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