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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案由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诉讼请求是:判令原被告分割共同房产一处。 判决结果是:原告诉讼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价款八万五仟元 判决结果,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我现在很疑惑,判决书中没有提到房子过户的事,我想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法院执行庭有义务给我出具房产协助执行书吗? 我和地税部门及房管部门沟通过,房管局要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单方面给我办理过户。地税部门说,法院判决视同买卖,按此理由,被告应作为卖方,过户时房屋交易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共计一万多元是该被告缴纳的,如果被告不缴,我该怎么办?执行庭有没有权力强制被告缴纳相应税费? 我是否得另外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缴纳房屋过户时所产生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旦我给付了补偿款,可能的结果是:房子要过户,我得自己掏钱,我就是另外对过户费用提起诉讼可能连被告的人都找不到了。我很着急,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师的详细解答,谢谢!

婚姻家庭
2011-11-07 08:03: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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