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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七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请问:在其通知后7天立马就要求拿回全部资金?这个合理吗?根据这种情况有什么条例可以解决的?

刑事案件
2011-11-07 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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