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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医院的麻醉科主任医师甲某长期从事麻醉工作,在其给口腔病人做手术时看到由于喉镜上没有麻醉配件,病人非常痛苦。因此设想把喉镜与麻醉系统联系在一起。2003年1月甲某完成多功能喉镜的构思,并于同年3月用草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3月取得专利权。2005年初,被医院得知后,认为此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应为A医院,并与甲交涉。甲于2005年3月函告知识产权局将该专利转归A医院所有,并填写了权利转让登记请求书等相关文件。同年10月,甲又函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前述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转让行为无效。2005年6月,A医院与B工厂签订专利转让合同。随后,B工厂开始生产多功能喉镜。1.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请说出构成职务发明的条件。2.甲某的两次函告行为的效力如何?3.AB这件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涉及侵权?为什么?4.如果你是B工厂的贸易主管在订立专利转让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5.如果B工厂是美国公司,AB之间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涉及侵权?为什么?6.如果甲某希望在欧洲某国申请多功能喉镜专利应如何申请?

民事相关
2011-11-04 14:56: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