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个工伤退休的人员,于2000年按二级伤残退的休,当时当地保险管理局给我把工资放在养老中发放,每次调工资都按正式退休人员增资,我从网中看到关于每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险通知中得知 (一)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08年已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6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1-4级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的平均值225元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这段话的意思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从养老保险中增资后,比如,2008年在养老中增资95元,像我这种情况 不足225元,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劳动纠纷
2011-11-03 15:10: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