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于1997年与当地村委签订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承包土地需要按规定缴纳各种粮油等税费,同村的一个家庭,因家庭中劳动力不足的原因提出将他所承包的一块耕地转让于我们家,在双方家庭自愿的情况下,我们去当地的村委办公室,找村里主管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村会计办理手续,包括签订了一份自愿转让协议书,一式两份,两家各持一份;同时,由这位会计在我们两家与村委签订的原承包合同上,对转让的土地进行了更改,在对方的合同上写上了转出,在我们家的合同上写上了由某某人转。请问一下律师,这份合同有效吗?对方还能不能再强行将这块耕地要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