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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公司的合同书上是这样写的-----广州市劳动合同 其中有两条是这样的: 1 有固定期限:从10年01月14日起至11年03月30日止。 2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2个月为试用期(即从10年1月14日起至10年3月14日止) 这是什么算法呢?第一条为什么签的一年合同要多两个月呢?连着第二条来看的话好像是试用期没算在内。第一条的试用期就是不算在内时间也不对呀?再看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各位律师大哥大姐们:这是什么算法呢?与劳动合同不符合又算不算违法呢???(等着你们答案。。。。)先谢了。

其它综合
2011-11-02 10:08: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