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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农村现有两处住房。在94年盖了第一处房,是我丈夫和他父母一起盖的分给了我丈夫。(我丈夫兄弟俩他是老二)我们95年结的婚,后有一儿子。2006年我和丈夫盖了第二处房。2006年11月份丈夫抑郁症去世。我2009年再婚,在婚前公婆找村委会做了书面协议把两处房都给我儿子。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保证吗?公婆去世后这协议还有用吗?现在公婆要对这两处房做公证,这样的公证要谁在场,要啥手续。现在做公证,公婆立遗嘱这两个哪个更好。 另外:94年盖的房有点事情:原来这房是两处房,哥俩一人一处东西并排的,老大考路边。村委会因路窄找公婆协商,房屋靠路边处退出一些加宽道路,两处归一处给一个儿子,村委会另外批一处房基地给另一儿子。家里商量后老大自愿出去盖房,后公婆帮老大盖了一处房,94年盖了现在我们住的这处房。请问这处房有老大的吗?公婆说没他的。请问那份协议还管用吗。我怎样才能保证两处房完整归我儿子,不被他人分割。谢谢您的帮助

其它综合
2011-11-01 13: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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