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到今年5月底,从2房东那里租了一间卧室,当时我和2房东签过一个合同.到期之后,我决定续约,2房东和原房东签了新合同,上面写了租金,日期,以及"一切约定按照原合同"的一句话,我和2房东没有续签任何合同,2位房东也没有给我看过原合同的内容,我也没有在新合同上签字.现在租了半年,我提前一个月通知2房东只住到11月底,需要终止合同,但是她说要按照她和原房东的合同"提前搬出要交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请问:因为我没有在2房东和原房东新合同上签字,并且我也从未看到过,这2天2房东才给我看过,那,我和2房东之间的约定应该按照我过期的那个合同?还是2房东和新房东之间的新合同?还是作为不定期租约??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