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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9月22日进入东莞**电子厂,当年10月20日在车间出了工伤,之后做了工伤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10月22日在医院签的合同,合同上工资待遇为底薪1600加500元岗位津贴。我当时进厂时约定的就是这个工资待遇。只是有一个月试用期,因为是技术工,所以才一个月以后在医院签的合同。到2011年的10月28日我合同到期,公司不于我续签合同。我2009年9月份上了7天班,工资为600多,10月份1800多,现在公司补偿给我的工伤补偿金为这两个月的平均工资1200元。我现在想咨询的是:公司拿9月份的7天工资和10月份工资这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做为基数合不合理?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2100做为基数补偿给我? 还有就是如果公司补偿给我的工资基数高于社保补偿给我的工资基数的话,那我可不可以要求这个中间差额由公司负担?因为社保部门给我的说法是我要拿到11个月本人工资。

其它综合
2011-11-02 0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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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