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伤者做股骨头置换术,治疗终结定九级伤残,主张今后护理费如何支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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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院的诊断病例,及花销费用向侵权人起诉要求赔偿,索赔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伤势严重,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然后再根据伤具体的伤残等级索赔;索赔的项目主要有前面6项再加上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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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还有疑问可致电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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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代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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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的计算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因护理费病人而减少的收入。法院一般支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需要护理的,则根据医嘱或对需要护理的天数作司法鉴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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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