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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农村有一老式四间平房,是98年从别人A先生手中购买,当时立有一张文书,有卖房者A先生及见证人的亲笔签字,但并未进行相关的法律过户手续,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依然是卖房者A先生的署名,后本人将此房又转卖他人B先生,现在此房土地使用证的持有者A先生听说该房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建设中,可能会获得两套商品房,A先生便要将其房的土地使用证署名更正给他A先生的儿子,请问律师这样可以更名吗?并要求B先生归还其赔偿所得的住房,最少一套住房,请问律师,现在这种情况,假如持有土地使用证的A先生诉讼至法院,此房赔偿后的住房所有权,会归A、B哪方所有?适不适合协商解决?我、A及B三方均属农村户口

房产纠纷
2011-10-29 13: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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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你们三方都属本村户口的话房屋所有权应属B。另外,该案如果A起诉很难在法院立案。
  •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及其附属设施。”该条规定说明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宪法》第1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进一步将宅基地确定为归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物权法》第153条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一般情况下,住宅地是不能转让出卖的。即使要出卖转让,其出卖的对象只能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如果你购买李某宅基地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并经集体组织同意,且法院已判决宅基地归李某所有,你的购买行为有效,则受法律保护,但同时还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你不符合购买宅基地条件,不具备购买宅基地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无效,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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