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中标新建小区物业,但业主入住不得不签订的物业收费协议上,甲方却是:该小区管理处 ,章也是管理处章。因物业管理混乱与业主产生纠纷,该物业作为主体起诉了业主。
请问:1、该小区管理处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印章是私刻的。用私刻的公章以自己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业主有权要求法院宣布该协议无效吗?该物业是否涉嫌犯罪?
2、该物业有无权利作为诉讼主体起诉业主?
谢谢
-
你好,是否有效还要看物业公司的态度。如果物业公司不予追认是无效的。
-
效力待定,如果物业公追认了,就有效,如果物业公司不追认,就无效
-
应该是没有原告主体资格的
-
如果物业追认就是有效的,但是应该以物业公司名义起诉。
-
应该是无效的,不能通过追认而有效。
-
应该是无效的,不能通过追认而有效。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