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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买的中山颐景新城房子,07年入住,到现在还未办理房产证,看了下合同,产权约定栏,“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1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现在距交房早过了910天还没办好房产证,我们是否可以向卖房方要求按第二条支付违约金? 整个这个小区的都是这种情况。

合同纠纷
2011-10-28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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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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