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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理由:二0一0年五月,原告将位于高洪口乡南高洪口村的原荒废村庙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并取得合法手续,从今年二月时,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建庙,至今,二被告前后九次扰乱,其中五月十三日堵截进料,五月二十三日封死大门,六月十日断路。原告数次找当地派出所处理,但没有结果。 综上,原告合法经营,被告无理取闹,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至今仍阻拦原告正常施工,系侵权行为,特此诉讼,请法院制止其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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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 10:24: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