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一套房屋儿子以买卖形式过户到自己名下,父母当时健在,母亲当时住院,夫妻身体欠佳,语言不能,右侧偏瘫,儿子推着父亲去房管局私以买卖形式过户,在过户询问笔录上否认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母亲签字,也没有委托书,回家后签订一份打印遗嘱,见证人是其他2名女儿,父亲签字按手印,2个女儿签字,无其他证人,一审庭审时我们不认可这份遗嘱,对方律师也声称这不是遗嘱,法院最终判决过户合同有效,我们败诉,其中一条理由说2年前因为母亲默认将房屋过户给给儿子,2年后的过户等同于认可,但这个我们认为也不能证明过户时母亲表面的真实意思,2年后母亲也可能有转变,或者说过户时母亲是否知不知道还是一回事,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过户时母亲的委托或者字据等,而且法官在判决书里还承认了遗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