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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2年至97年8月在北京X发展总公司工作。该单位在2001年接到市社保京劳社养函【2001】76号文件说:该公司自2001年3月起转制为企业,要求该单位“在职职工”补交1992年10月1日-1999年12月31日个人养老保险费。 6月份我办理退休手续,海淀人才审理档案说:需要补交92年-99年养老保险费,我原单位说:我1997年8月已经离开该公司,社保、工资关系已不在该公司当时无法补交。而且97年我公司还视同自收自支事业没有参保,无需补缴,在我之前类似退休的员工都没有补交。但海淀人才社保不认同,审批人9月初去市社保养老科咨询后告诉我说:需要补缴,后我跟原单位办理养老同事去市养老科,科长说怎么补缴要去四层问养老处,我们去养老处,杨处长看文件并听我们介绍后说:不用补缴,让我原单位同事写个申请、并提供所有跟我类似情况同事资料,说审后下个文件给海淀人才。原单位同事在十一前将所有资料送过去,她看后说:不用下文,原文件写得很清楚,当时属于事业单位不用补缴。让海淀人才审批人给她打电话。但海淀负责审批的人不肯给她打电话,说我们只认文件不认电话,于是原单位同事再次跟市社保杨处长电话沟通,她说:让海淀人才养老科科长给她打电话,我们去见海淀养老科科长,她后跟杨处长通话,跟我原单位说:已确认需要补缴。这件事情前后折腾了三个多月!咨询一下:市社保可以出尔反尔吗?同是退休人员,在西城区退休没有补缴,到了海淀区就需要补缴,文件可以因人而异吗? 耽误几个月的养老金由谁来给补发?

其它综合
2011-10-28 09: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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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