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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主动找到甲方,要求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两年,并有金钱来往,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乙方觉得两人合不来,遂提出分手,但甲方以告知乙方父母,并公开二人关系来要挟乙方至少留在甲方身边半年。但是甲方并没有给乙方任何证据,并要求乙方写下了许多对乙方不利的东西,而且都在甲方手里,也没有甲方的签名。半年后乙方能全身而退,如果不能,乙方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在半年之内离开,甲方公开乙方所以事情,是否算侵犯了乙方的名誉权?

人格尊严
2011-10-27 2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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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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