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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双方都收的

交通事故
2011-10-28 20:02: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能收费,楼上律师贴的规定是已废止的规定。原来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5月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16号);也就是楼上律师贴的内容。这个规定06年就废止了。交警以此收费是乱收费。你可以去公安局法制科(法制局)或当地政府法制办(法制局)投诉。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退回所收款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有关法律和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废止原国家物价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下列四个文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5月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16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印发的《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附件);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5月印发的《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咨询者你好:属于乱收费,可以去投诉或者控告。
  • 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标准:(一)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二)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四)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追问:该规定已于二○○六年八月三十日明文废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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