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40人的医院改制为有限公司模式,原拟定的章程(只有执行董事)股东们只在形成通过的决议上签了字而未在章程上签名,但章程已执行了一年,现部分股东新拟了一份章程(成立董事会)提交讨论通过,原章程是否无效?考虑成立三人董事会,如果通过股东会(11名股东)选举产生,应由谁提名?选举通过的方式若以股权比例方式,应该是以1/2还是2/3?
原章程废除,讨论通过新章程,是否可按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修改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2|/3以上) 股东会讨论顺序是先通过章程再选举董事会还是可以先选举董事会成员后再讨论通过公司章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