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向您咨询一个问题:在2009年3月19日我亲戚向我借款40万.口头约定利息1.5%.并写了借条.过后又向我陆续借了好几次款.我给他的借款有现金也有转帐.而他还款都是用转账的.到2011年2月19日他最后一笔30万将后面的借款全部还清.而2009年3月19日向我借款的40万的利息每月都有付.我也没追讨。但是从2011年2月19日后到现在他都没付利息了.于是我便在201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还我40万本金及利息.没想到他却拿出2011年2月19日他转账给我的银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据.硬说已还我30万.请问主持人银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据能作为还款凭证吗?如果法院认定他已还我款了.我该怎么办?(住:我给他的借款有现金也有转帐.因此银行流水帐不能体现出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