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9日,同事夫妇向他人贷款借了10万元(借钱的用途是用于生意周转,真实情况是这10万元被挥霍了)。我们五人作为担保人。
到了2011年3月3号,我们五人接到解放区法院执行局的通知书,被强制执行。我们工资以被冻结。3月4日我们找到同事的老婆把她带到执行局,然后执行员拿出借据和合同让他老婆看,她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个贷款。又拿出公证书看了她的身份证号码,她看后说这不是我。之后我们到公安局查证公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结果是查无此人. 该案在执行时被执行人发现借款人在办理公证时提供王*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是虚假的。2011年3月10号,被执行人向解放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214条第2款规定,该案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但执行局对我们提出的执行异议根本不予理睬,继续执行,我们无奈将相关情况向解放区检察院申诉,后经检察机关查明并向解放区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2011年8月16日,焦作市恒大公证处作出撤销(2010)焦恒证经字第58号公证书。我们随即将撤销决定书送达给执行员王*,并要求将执行我们的款项退还,王*称已将执行款项支付给申请人赵*,还说赵*要打民事官司,等法院判决以后谁打赢官司执行款给谁。 2011年8月4日法院将我们5人工资账户的工资共计99900元扣划。不留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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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留生活费,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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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留足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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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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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留下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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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