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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12月份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卖的一户楼房,2009年4月结婚,到今年的10月由于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婚后一直使用我自己的公积金在还房贷,她的公积金我一分没动。她要求获得房屋增值部分二十万元,请问增值部分从哪年算起?是从婚后算起吗?婚前增值的部分有她的份吗?

民事相关
2011-10-26 11: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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