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3日入职一企业工作,工资每月4000元(口头协议),9月3日离开,刚好一个月,企业不发工资给我,于是我去劳动局投诉,现在问题是有什么方法以可以证明企业口头答允是给我4000元每月,这公司曾被多次投诉,劳动执法者都没法执行公务,现只有等候仲裁,但怎样才能证实我每月工资是4000元? 我于2011年8月3日入职,8月13日递交辞职书一直未签批,由于实在无法忍受每天被公司负责人辱骂,2011年9月3日早上,实在是忍无可忍才离开这公司。工资至今未发放给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