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有一处平房,产权,42.7平,房证是爷爷的名,爷爷于2006年去逝,奶奶现在还在,2009年房子动迁了,动迁可以要钱,也可以要房,当时争求问我大伯,大伯说要钱,不要房,我还有三个姑姑,都什么也不要,奶奶和我姑商量后,就让我父亲把房子动迁结算的钱分两部分:一半给我大伯送去,一半我奶奶自己留作生活费,我父母在大家都不要房的情况下就以奶奶的名义填了回迁安置书,自己又填钱,又多花20平的钱,花钱买现在这处房子,房子面积62.7平,这件事所有人都知道,今年房子下来时,我父母把这处62.7的房子以签合同的形式卖了,当时不明白办理房证要子女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办成奶奶的名,所以前面给我在伯钱,和我大伯不要房要钱都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签协议,现在我大伯知道我们把房子卖了后,不同意到公证处签字,要求现在他要这个房子,我们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诉讼房产重新分配,现在我不了解,我父母卖房的这件事与这次房产分割有没有关系,会不会因为我们把房子卖了而重新分割时我们的分额受到影响。(奶奶有包括我父亲在内有5个子女,5个人全部参与重新分割,应该如何分割?我们多购的20平是否是分割的面积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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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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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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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