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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要将一件祖传玉器交给李某,价格一万元。在李某付款后,张某交付玉器之前玉器不幸被盗,张某无法支付,李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交付玉器。法院认为,玉器为特定物,因被盗导致张某不能履行买卖合同,无法交付玉器,因此,判决张某返还款和利息,免除其交付义务。请问:依照物的理论的分类,法院的判决对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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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5 14:05: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